(八)辐射与固废管理处。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监管;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经营项目许可审批;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审核;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放射源的监督性检测;指导区、县级市辐射与固废环境监管工作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反核恐怖袭击和反辐射恐怖袭击的工作。
(九)环境经济与宣传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环境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珠三角一体化”和“广佛同城化”有关工作;组织对外环保科技与经济合作交流;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企业申请环保营运资质进行初审、年审;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指导协调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新闻网络。
(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组织、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统战、工、青、妇等工作;承担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区、县级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参与对各类生态保护区域、项目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属企业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跨区、县级市的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办理环境信访投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辐射环境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区、县级市环境监察工作实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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