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拟订环保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环保治污投入计划预算;编制国家、省环保部门以及市财政安排的预算年度的各项经费预算、决算;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及减排专项资金;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年度计划;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
(四)污染防治处。
监督管理水体、土壤、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空气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水、大气、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核准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分解并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落实减排任务和工程项目;负责建立健全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和总量减排台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迎检及考核工作;负责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负责全市环境统计、综合分析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审批;参与市建设用地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机动车污染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按环境保护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车型目录;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协调推广车用低污染燃油和清洁燃料;推进机动车排气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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