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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托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民用核技术应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察、监测、统计等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对外环保科技与经济合作交流。

  (十一)指导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环保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秘书、财务、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督办、政务信息、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环保政策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拟订本市环境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法制工作,负责本局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组织对本市环境政策和环保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实施绩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负责企业环保信用情况的行政确认工作;承担环境应急及“维稳”具体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办理环境信访投诉,调处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参与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打击走私、海防边防、安保反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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