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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六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四)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五)加强全市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土壤、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监督各区、县级市和有关单位落实减排任务。

  (四)组织、指导并协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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