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92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强化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纳税申报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享受简易办法征收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取得有关资质后或简易办法征收项目行为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见附件1),通过备案的一般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的《通知书》规定的项目和生效时间自行申报享受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税收优惠。在申报时应同时附报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以下简称减免税附表,见附件2)。
二、有关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的具体实施范围参照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范围(见附件3)执行。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及减免税附表的具体实施要求按《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09]153号)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6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