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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形成报告,及时送复核人员审核签署意见;检查组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复核人员应报告主管复核工作办领导协调解决,如无法协调解决,报请办主要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裁决。

  第十三条 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如发现检查工作存在重大缺失,报请办主要领导同意,可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提交复核情况表

  2. 复核意见书

  3.复核整改报告

  附件1:
  提交复核情况表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组 长

检查组成员

检查起     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交复核     材料清单

1、                           2、                          3、

4、

5、

6、

。。。。。。。。。。。。

送 达 人

送 达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签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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