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形成报告,及时送复核人员审核签署意见;检查组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复核人员应报告主管复核工作办领导协调解决,如无法协调解决,报请办主要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裁决。
第十三条 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如发现检查工作存在重大缺失,报请办主要领导同意,可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提交复核情况表
2. 复核意见书
3.复核整改报告
附件1:
提交复核情况表
检 查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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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组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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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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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起 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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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复核 材料清单
|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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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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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 达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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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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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收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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