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黑监[2010]51号)
各处室:
根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 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根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是指由我办下达处理决定的各类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核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我办复核工作的执行部门,设专人负责复核工作。各业务处设立兼职复核人员,根据需要协助专职复核人员,交叉参加复核工作。重大检查项目经办领导批准,复核人员可提前介入,参与检查方案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复核工作应实行查处分离原则,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请复核并移交复核材料。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