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将环境保护有关资质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管理、环境技术评估等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相关社团承担。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2、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积极参与政府综合决策。
2、环境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