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工程项目行政责任人,水务(水利)局长为主管部门责任人,法人代表和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相关部门(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农业、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承担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助责任。
(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分管领导为行政责任人,水务(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为主管部门责任人,法人代表和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相关部门(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农业、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承担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助责任。
(三)景丰联围加固工程的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景丰联围加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07]74号)不变,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目前形势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一)通报批评,舆论监督。对未如期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及各项目责任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抄报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并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严格考核,追究责任。我市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对如期完成任务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单位根据完成程度和实际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三)暂停新建水利项目审批。对未完成任务的,以县(市、区)为单位暂停审查、审批新的水利基建项目(应急抢险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除外)。经考核验收完成任务后方可解除。
(四)暂停市级水利投资补助计划安排。对未完成任务的,以县(市、区)为单位暂停安排市级水利投资配套与补助(应急抢险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除外)。经考核验收完成任务后方可解除。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任务
我市省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列为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稽查,实施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同时,建议市、县两级人大、政协组成专门督察组,参与项目的督导检查,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武装、国土、规划、建设、农业以及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全力配合支持工程建设。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要及时全面准确报道工程建设情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工程建设的氛围,促使水利专项规划工程提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