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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省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建设的通知

  (一)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工程项目行政责任人,水务(水利)局长为主管部门责任人,法人代表和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相关部门(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农业、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承担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助责任。

  (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分管领导为行政责任人,水务(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为主管部门责任人,法人代表和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相关部门(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农业、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承担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助责任。

  (三)景丰联围加固工程的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景丰联围加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07]74号)不变,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目前形势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一)通报批评,舆论监督。对未如期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及各项目责任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抄报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并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严格考核,追究责任。我市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对如期完成任务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单位根据完成程度和实际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三)暂停新建水利项目审批。对未完成任务的,以县(市、区)为单位暂停审查、审批新的水利基建项目(应急抢险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除外)。经考核验收完成任务后方可解除。

  (四)暂停市级水利投资补助计划安排。对未完成任务的,以县(市、区)为单位暂停安排市级水利投资配套与补助(应急抢险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除外)。经考核验收完成任务后方可解除。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任务

  我市省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列为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稽查,实施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同时,建议市、县两级人大、政协组成专门督察组,参与项目的督导检查,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武装、国土、规划、建设、农业以及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全力配合支持工程建设。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要及时全面准确报道工程建设情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工程建设的氛围,促使水利专项规划工程提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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