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肇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承担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优待抚恤、烈士褒扬、评烈评残审核工作,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复退军人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双拥活动的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做好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