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一日
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民政厅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