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处置政策。
1.试点企业涉及改制、兼并、联合、重组、工业企业“二、三产业分离”、“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治理需实施搬迁改造并新上国家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原址工业用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用途后的出让价款,扣除计提有关费用后,全部返还给试点企业,支持其搞活做强。
2.年度用地指标优先安排试点企业项目建设需要,试点企业扩大生产新征用地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除应上缴省以上费用及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外,财政给予等额支持。
(二)财政税收政策。
1.在已出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支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国际化的政策;已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过桥还贷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企业改革基金”等专项资金要积极向试点企业倾斜;已设立的海洋产业投资公司和高端产业投资公司,要大力支持试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海洋产业和高端产业快速聚集发展。
2.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界定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允许试生产两年。试生产期内,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劳动力密集型的试点企业上缴的税收,可享受国家、省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扶持政策。
1.对试点企业的贷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到期前不得抽回;市政府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对试点企业到期贷款,根据企业需求给予展期或续贷政策扶持。
2.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升格高新开发区和滨海开发区现有银信部门级别,增加高新开发区和滨海开发区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域。
(四)职工安置政策。对试点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病退、退职手续,促进企业搞活做强。
(五)项目扶持政策。对试点企业优先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企业管理创新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设立的各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改革试点企业倾斜。
(六)有关收费政策。
1.对试点企业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编制《潍坊市涉企收费目录》并向企业公开后执行。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享受优惠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依法进行的罚款,一律按下限执行。严禁组织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收费培训必须向企业所在地政府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对试点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搬迁改造、三产分离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过户费用,按规定予以减免,土地、房产交易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精神执行,对其他过户费用给予减免。用电权、用水权等过户手续,按规定程序无偿办理。
四、推进机制和实施步骤
(一)推进机制。
1.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整个改革试点工作由市深化企业和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由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等五部门参加和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议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为简化审批程序,推动工作开展,凡涉及深化企业和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市政府批复的有关事项,授权市深化企业和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