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保护,促进水环境改善。
(六)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七)加强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全市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节水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应当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