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综合性文稿起草、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专题调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组织协调;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生态环保产业投入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管理使用。
(三)法规宣教科。起草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保行政执法监督与检查;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四)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和市属各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五)科技标准科(挂国际合作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牌子)。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外事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管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管放射源的使用、销售、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工作;负责辐射废物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