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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牵头规划、调度、协调全市生态环保产业投入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核、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任期审计工作。

  (七)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负责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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