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 20 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签发听证文书;
(三)主持听证会;
(四)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签署听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听证人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二)制作、送达听证文书;
(三)提出听证报告;
(四)完成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公众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30 日前,通过书面、网络、电视、报刊或广播等方式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报名条件、办法、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举行听证会15 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听证组织单位根据人数条件等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兼顾不同意见的报名者。未被确定为公众方陈述人的报名者,经本人确认可作为旁听人人选。
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市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推荐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 10 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须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 日前告知听证组织单位,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