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征求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需决策的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需做重大变更和修改的;
(三)拟定或者修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四)拟定或者修改拆迁安置政策;
(五)调整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和运载工具价格等公共事业价格收费标准;
(六)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七)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八)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市政府可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或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人2 人、听证记录人1 人,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10 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