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合法性论证报告(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或经过专家论证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做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论证的审查做说明;
(三)与决策方案(草案)有关的会议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发表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后,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广,属于探索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先行试点,经实践检验可行后再推广实施。
第三章 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
第十六条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的渠道:
(一)通过召开各类会议进行收集;
(二)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收集;
(三)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收集;
(四)通过发送意见函的形式进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