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做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订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订、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
(九)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十)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十一)下一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二)政府工作报告;
(十三)与市政府签订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
(十四)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