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控制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各县(区)要结合本地污染控制重点,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倾倒和不按要求处置现象。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企业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2.认真开展“回头看”。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制定规范严格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各级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级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要依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暂时停产整改通知书》,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一厂一策”的方法限期整改,做到合格一家验收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