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2009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排放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及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督促企业制订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偷排偷放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三)加强重点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管理工作,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要求提前介入,摸清实际情况,主动处置,高效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企业的检查登记和《检查表》网上填报工作。市环保局要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审核和汇总,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