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中央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函〔2010〕41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三项”整治专项行动。
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办函〔2010〕54号)要求,以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专项整治为抓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整治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1.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内容。工业企业产品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存在的水环境污染风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的区域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或有治理设施但不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不健全、不具操作性;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未按法律法规落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内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对区域环境造成影响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未按要求建成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整治内容。矿山弃渣场、有色金属洗选尾矿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渣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含临时渣场)选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合法、渣场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渣场建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基本要求。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污染纠纷和投诉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治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要求,限期整改,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到期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故意和恶意排污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