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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0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通知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专业建设计划;

  2、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把握专业建设的水平和工作进度;

  3、合理安排专业建设经费;

  4、自我评价专业建设效果;

  5、宣传、展示专业建设成果。

  (五)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合作类型、项目专业及负责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参与合作闽台高校及台资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高校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批准。

  七、检查验收

  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一)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和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项目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

  2、项目执行不力,合作各方责权利不明确,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 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合作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高校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高校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人才培养效果;

  4、示范辐射和推广价值。

  验收结束后,由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八、政策支持

  (一)单列项目院校专业招生计划。

  (二)对项目评审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训基地、教学改革综合实验项目等予以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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