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选程序
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评选工作分为学校申报、专家审议、审核同意、公示和行政确认等5个程序进行。
(一)学校申报。学校要根据申报条件及办学实际,遴选校内主干专业申报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
(二)专家审议。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在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议和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推荐出项目承担院校及专业建议名单。
(三)审核同意。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审核项目承担院校及专业,遴选确定立项名单。
(四)公示。省教育厅对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院校及专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政确认。对经公示且无异议的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院校及专业名单,由省教育厅行政审核后行文公布具体的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名单。
六、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期限为2010至2013年。
(二)省教育厅成立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对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2、发布项目文件,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高校及专业;
3、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和评价;
4、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5、编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三)项目承担高校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校内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省教育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统筹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3、负责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4、确保省教育厅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5、为项目实施在组织领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条件保障;
6、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验收和审计;
7、每年12月底前,向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