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对政府在防汛、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决策造成了影响。为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大意义
气象工作是做好防灾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气象探测工作又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的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力度。
二、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备案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相关备案制度,各级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避免因城乡规划项目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造成影响和破坏。
三、严格实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审批制度
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必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对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和征地审批前,要主动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对未达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申请,不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