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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0〕498号)


省内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切实做好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报初审工作,决定建立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现将《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报初审工作,成立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小组,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能

  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以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地方企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工信财函〔2009〕168号)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受理企业的申报,并提出初审意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企业提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对政策执行过程的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国家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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