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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民发〔2009〕81号) 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省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乡一体,分类施助。全省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根据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救急救难,简便快捷。救困难群众之所急,简便快捷,及时有效。

  (四)属地管理,就近救助。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救助。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发动社会各界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为补充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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