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业品牌发展专题。
1. 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项目:列入省以上政府部门标准化试点的项目;
2. 服务业品牌培育推广项目。
(五)粤港澳台服务业合作专题。
1. 粤港澳台生产服务业合作交流项目;
2. 对台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条件、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数量和时限。
1. 数量: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限报6个以内项目;省属单位上报1个以内项目。超出申报数量,一律不予受理。
2. 时限:请于7月15日前将申报项目一次性送达,不接受迟报、补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1. 符合支持方向。项目必须是符合本文支持范围和重点的服务业项目,对不符合申报方向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2. 建设方案可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合理,资金渠道落实;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额具体的实施计划;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建设条件具备。需投资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已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或服务场所用地落实;需要环评的已经通过环评;2年内可以基本建成投入使用服务。
4. 承担单位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程序。
1. 地方企业项目由所在地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含顺德区)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2. 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每份材料均需包括以下资料:
1.省属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文件或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文(含汇总表);
2.《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
3.现代服务业项目报告(不少于5000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技术条件等);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