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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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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每年从一般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原则。引导资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鼓励的省内高新技术研发和建设项目、优势产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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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放大原则。引导资金以多种方式与金融机构资金结合使用,尽最大可能放大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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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发挥金融机构等经济组织的作用,按市场经济规则选择和管理项目。

  (四)量入为出,择优扶强,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五)引导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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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循环经济等技术成熟、产业前景好的优势项目,软件产业等项目。

  (二)扶持我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信用担保企业发展,以及优势产业发展。

  (三)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

  (四)扶持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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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开拓、成长性企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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