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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清远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连州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复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清远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连州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复函
(粤经信商贸函〔2010〕1453号)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拟在连州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请示》(清经贸〔2009〕4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连州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该网点为非法人单位,只能回收,不能拆解。请你局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的规定,严格履行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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