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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教直〔2010〕2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开展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108号)转发全省,现将闽政办[2010]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政策内涵
  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意见在闽教财[2009] 7号文件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做了修订、完善和创新。
  (一)在实施范围上,实现全覆盖、广受益。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至今未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公民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一人不能同时申请就学地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在运行模式上,实行总量管理、双轨并行。从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各县区学生总量、贷款额度及经办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和信用状况,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专项信贷规模总量管理。在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仍然实行,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不能中途改变贷款方式。
  (三)在贴息、风险补偿金上,体现“生源地”因素。在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不再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原由生源所在县(区)财政承担的1%部分改由生源所在设区市财政承担。
  (四)在组织机构上,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激励”机制。以政府为主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定期开会研究落实工作;强调各市、县(区)必须成立资助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全省定期评选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辅以奖励。
  (五)在风险控制上,建立保险分担的可持续贷款机制。按照“统一指导、平等协商、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原则,由经办银行省级行统一指导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工作,实现银行贷款风险有偿转移。
  (六)在操作层面上,创新实施“一站式服务及志愿者行动”计划。
  二、加强宣传动员,着力夯实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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