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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高〔2010〕4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完成实习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领导与管理。高等学校是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高等学校要明确学生实习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实习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坚决杜绝学生校外实习放任自流现象。
  二、进一步明确学生校外实习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主要包括校外生产实习和校外毕业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生产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校外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奠定基础。校外毕业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筹组织、合理安排学生到校外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的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次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需在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记录、总结报告或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高等学校应将学生校外实习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之中,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设计实习课程、实习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标准等,制定好实习计划、大纲、任务书及指导书等实习管理文件,确保学生校外实习达到规定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组织管理。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生产实习,应按照专业与岗位对口的原则,由学校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优先安排学生到大中型企业进行实习,并安排专职带队教师负责全程管理和服务;学生校外生产实习可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作出安排,但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进行校外生产实习活动。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毕业实习,应按照统一组织、规范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集中安排学生毕业实习活动,并安排具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学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切实做好学生毕业实习的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学生要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校外毕业实习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学校严格审核该实习岗位的实习时间、实习计划、实习任务、指导教师等情况且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批准;同时,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自主毕业实习的学生签订规范的毕业实习协议书或承诺书,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大力加强校外毕业实习过程管理和监控,派专人到实习单位调查学生实习情况,抽查学生实习日记或周记,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在年度教育事业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于实习单位管理、师生实习期间差旅及食宿补助、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酬劳、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特殊劳防用品及其他与校外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实习活动要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生活条件,确保学生饮食卫生、住宿环境、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条件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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