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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0〕2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规划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加快普及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确保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规模、质量、结构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确保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2010年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处于事业发展的关键期,工作呈现出新特征,各设区市要总结完善去年好做法,不断加大行政组织力度,切实担当起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责任,巩固高中阶段招生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格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应届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要继续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和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一)普通高中教育
  1.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坚持“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厅下达的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做好各县(市、区)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分配工作,省定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各地要合理设定中考中招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最低分数线下学生。各地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区域内高中教育资源,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按照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普通高中达标学校内涵建设的通知》(闽教基[2010]23号)要求,突出抓好普通高中的内涵建设。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相关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把学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再提高。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除符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外,高中学校不得以自费、旁听、借读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计划外学生。
  3、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行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8号)精神,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招生行为。经审批可以跨地区招生的普通高中,需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组织招生,并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和招生区域。对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发[2006]27号文执行,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和同意的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开展跨设区市的招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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