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价费〔2009〕89号)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中心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0%和南价费〔2009〕77号文件附件中一级价格执行(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附后)。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

  请你中心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价格监督电话等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