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上缴的各种税收总额,给予相关项目相应的财政扶持。
(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相关政策。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将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条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三)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用地和贷款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为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收入。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四)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可相互转换,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等政策。
(五)完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促进医务人员有序合理流动。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在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要求,允许医务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七)积极购买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民营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按要求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八)对民营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等,自行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九)鼓励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获取公共信息的渠道。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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