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府发〔2010〕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主体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尽快予以批准。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医院改革。对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以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要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