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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排水登记证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已办理排水登记手续,请按登记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水,并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特发此证

发证单位(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自发证日起至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水务排登字[  ]  号

  排水户的基本情况

排水户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单位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排水项目性质

 

 

排水口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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