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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管网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重点排水户不符合排水许可、登记条件以及一般排水户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排水许可、排水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一般排水户办理排水登记手续,但是未提供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材料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排水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排水登记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四条 排水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排水许可条件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取得排水登记证的排水户,可以在排水登记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排水许可条件和程序申请提前办理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或者登记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半年监测一次水量、水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质、水量检测数据应当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需要变更排水登记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水证书。
  第十六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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