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水证书。
未取得排水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第七条 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工业企业、汽车维修及洗车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餐饮服务类企业等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重点排水户管理。
写字楼、大型综合商场、物业服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以及其他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一般排水户管理。
第八条 重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或者登记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管网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一般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需要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资料。办理排水登记只需要提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资料;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提交第(四)项项资料。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管网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管网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