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水务法〔2010〕26号)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市排水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2:北京市排水登记证
北京市水务局
2010年5月6日
附件1: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专用排水管线接入手续,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第六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