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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年06月17日 川办发[2010]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

  (九)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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