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年06月14日 川办发[2010]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省法制办),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依法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督促、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担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用中的解释,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指导。
(五)承担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六)监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清理工作,组织清理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编辑规章汇编,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的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