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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处级3名,副处级3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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