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市容委和市环保局要修订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检查考核标准,制订垃圾处理设施全密闭标准,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
各区县和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要完善垃圾处理工艺设备,保证渗沥液、填埋气处理等全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到位并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地下水监测井等环境监测设施能力建设及日常维护。对处理设施进行全密闭改造,新建及改建垃圾处理设施须做到全密闭负压运行。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切实提高垃圾填埋场作业标准和作业水平,严格控制作业面积,推广膜覆盖作业,每班作业后进行覆盖,非作业面采用膜全密闭覆盖工艺,沼气负压收集,提高沼气收集率,推广沼气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理,渗沥液及时处理无积存,减少填埋场对周边的影响。
对不达标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责任。
七、加大公共投入,确保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质量
各区县要加大投入,提升设施设备水平,确保作业主体高水平运行和管理。垃圾处理各环节人员和资金投入应满足作业标准提高和工作量增加的实际需要,及时添置、更新、维护设施设备,确保作业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垃圾处理资金保障工作。
八、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监督考评
发挥“推进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强化各部门的联动配合,加强对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完善垃圾处理综合考评体系和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垃圾处理设施环保达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垃圾运行管理日常监督考核评价机制,除对垃圾收运处理作业质量考核外,对规划实施情况、管理体制建设及运行情况、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人员及资金保障情况、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对外开放,公开相关数据和运行情况,吸收周边群众参与对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促进设施周边和谐稳定。
九、运用科技和经济手段,促进垃圾管理水平提高
完成市属垃圾处理设施双向称重系统改造,区县设施实现称重数据实时上传,扎实推进全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搭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媒介平台,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发展低碳产业,促进节能减排,积极探索机械生物处理(MBT)、垃圾衍生燃料(RDF)、等离子等新技术的应用。积极推进全市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建设,落实建立对垃圾焚烧和生化处理的补助机制,用经济手段促进区县进行垃圾减量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