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人选要在公示无异议后,按时间要求逐级上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可以用张贴、报纸、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市劳模表彰筹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后将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对被推荐人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进行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业绩。其中,被推荐的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农民工须征求户籍所在地乡镇一级政府同意后推荐。按照属地原则,所推荐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审批表经当地政府审核盖章。
(四)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进度安排。在对被推荐人选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推荐单位于2010年3月25日上午11:30前将《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201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综合情况分析表》(一式两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五份)、《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一式两份)、《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两份)、1名拟重点宣传人选宣传材料(一式两份)、公示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和本地区本部门评审工作报告等正式材料报市筹委会办公室。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筹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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