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4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2010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六盘水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六盘水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贵州省信访条例》和《贵州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程序合法。
第三条 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书面答复,申请复查、复核;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访程序终结,是指信访问题已经复核或经过处理具备信访程序终结条件,由有关机关审查并作出终结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 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其职责由同级信访联席会议承担。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应由本级政府和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授权复查、复核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