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根据《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现将《
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穆为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