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1、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六、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内容
本工程建筑面积 m2,结构形式 ,合同工期:
工作日,项目经理: ( 级建造师资格)。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本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名,姓名:
考核证书号:
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认真和积极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工程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专项治理措施为: 。
项目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3、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