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6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
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
9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本企业职工教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照《
安全生产法》第
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条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2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