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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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